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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浙江省环境照明工程技术规范--2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作者:zsg 文章来源:cnbew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11-30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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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环境照明设计技术规范(征求意见稿)节录
4 环境照明一般要求 4.1 环境照明的种类 4.1.1 环境照明分为功能性照明与艺术性照明两个大类。功能性照明是为保持视觉而提供必要的照度;艺术照明则是运用灯光来创造以观赏为主的艺术景观。 4.1.2 功能性照明应设置场所的正常照明、应急照明和在有危及安全的构筑物、水体、桥梁等处设置警示照明。 4.1.3 艺术照明作为景观素材进行设计,既要符合夜间使用功能,又要考虑白天的造景效果;通常艺术照明也是功能性照明的一部分。 4.2 环境照明质量控制 建筑物夜景照明表面亮度应符合城市环境(背景)亮度区划规定见表1。 表1 城市环境(背景)亮度的区域划分
(1) 本标准规定的照(亮)度,除特殊说明外均为被照物的维持平均照(亮)度值。 (2) 位于不同环境亮度中的建(构)筑物立面照(亮)度设计建议值见表2。 (3) 某些具有重要意义的特殊建(构)筑物以及深色墙面的文物建筑或保护类建筑可不受表2中规定的限制,但应与周围环境亮度协调。 表2 建(构)筑物立面照明设计推荐的照(亮)度值
照明设施的外溢光/杂散光应避免形成不舒适眩光。城区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可简化为L与A的关系,如表3中规定。 表3 城区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
(1) 应根据城市区位功能和被照物特性选择照明的光色。 (2) 商业区、娱乐区等场所可根据需要合理选用彩色光或颜色动态变化的照明,其余区域及其建筑物的夜景照明慎重采用彩色光。 (3)灯光色彩应符合城市安全需要,不得与交通标识信号造成视觉上混淆,不得影响对建筑外观的识别。 (1) 同一建(构)筑物的不同立面、不同部位及其附属设施,包括入口、徽标、广告等的亮度,其局部最大亮度不得大于该建(构)筑物平均亮度的10倍。 (2) 对于需重点突出的建筑物,其设计亮度不宜高于周边建筑平均亮度的5倍。 4.3 环境照明应考虑的环保和生态要求 4.4 环境照明合适的光源 1)光源的选择应考虑光效、寿命、光色、显色性、尺寸、形状、安装方便及对所在环境的适应能力。 2)在室外公共场地推荐采用节能灯具,提倡由新光源提供的绿色照明。 3)可有选择地运用光纤技术、导光管、激光、发光二极管、全息图技术、电脑技术等技术措施。 4)在桥梁等震动较大的部位不宜采用怕震的光源。 1)泛光照明宜根据实际情况,选用金属卤化物灯、高压钠灯、氙等、硫灯等电光源中的几种或一种。 2)内透光照明宜根据实际情况,选用荧光灯、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和无极灯等。 3)轮廓照明宜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白炽灯、紧凑型荧光灯、霓虹灯、发光二极管、光纤、镭射管、贴纸电灯、无极灯等。 本规范特种照明光源指霓虹灯、光纤、激光和LED,其要求见附录B。 4.5 环境照明灯具及附属装置的选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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